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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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劉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08年10月23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扣
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款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間7年
,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6.4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
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
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
×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
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
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2年11月23日止,經聲請人催討
,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
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320元 劉仲昌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9.6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8.0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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