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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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俊良於民國111年11
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
起至民國118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91,539元正未
給付,其中84,249元為本金;6,297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俊良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9,069元正未給付,其中18,601元
為消費款;46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249元 林俊良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601元 林俊良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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