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詮道即陳中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詮道即陳中興於民國
10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709,4
89元正未給付,其中697,397元為本金;12,004元為利息;8
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
務人陳詮道即陳中興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64
,62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484,695元正未給付,其中476,400元為本
金;8,2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詮道即陳中興於民國104年10
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1日
起至民國123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7.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71,995元正未給
付,其中167,718元為本金;4,186元為利息;91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7397元 陳詮道即陳中興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76400元 陳詮道即陳中興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67718元 陳詮道即陳中興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