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巫明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巫明炫於民國111年06
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
起至民國118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6.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331,636元正未給
付,其中316,987元為本金;13,94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巫明炫
於民國109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09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519
,227元正未給付,其中490,170元為本金;28,446元為利息
;6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巫明炫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01月31日止累計720,496元正未給付,其中648,199元為
本金;71,5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巫明炫於民國108年03月05
日向債權人借款9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05日起至
民國115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572,151元正未給付,
其中520,196元為本金;51,25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6987元 巫明炫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0170元 巫明炫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48199元 巫明炫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20196元 巫明炫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