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建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建一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18,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15,044元正未給付,其中
109,712元為本金;4,432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建一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340,795元正未給付,其中
329,130元為本金;11,115元為利息;55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建一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17,527元正未給付,其中
112,577元為本金;3,65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712元 林建一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9130元 林建一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2577元 林建一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