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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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添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添保於民國93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
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
累計1,096,035元正未給付,其中206,927元為本金;889,
1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添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49,875元正未給
付,其中25,041元為消費款;124,834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3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6927元 陳添保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5041元 陳添保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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