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培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2年10
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起至民國119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1,064元正未
給付,其中39,523元為本金;1,44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培銘
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
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6
9,786元正未給付,其中66,002元為本金;2,791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
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1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01日止累計181,496元正未給付,其中172,182元為本金;
8,02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0年03月08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
3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36,320元正未給付,其中33,
469元為本金;1,55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0
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
0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0.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28,549元
正未給付,其中123,494元為本金;3,762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23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002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2182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3469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23494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