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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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40151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2371元
,共計新臺幣10252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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