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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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
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黃建富於民國110年0
7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
間自民國110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5日止,利息按
年利率1.845%機動計付(現已調整為2.345%)。本金及利息自
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33,693
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
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
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全部清償
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二)查上
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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