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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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歐陽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全
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相對人歐陽慧於民國110年07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計付(
現已調整為2.345%)。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
為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30,656元整。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
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即自民國112年10月07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
月計收延滯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
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
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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