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債 權 人 陳家翎
債 務 人 廖繼宏
一、債務人廖繼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
對背書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廖士賢發支付命令,惟查,票
號KL0000000號、KL0000000號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
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
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就上開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建太營
造有限公司、廖士賢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上開支票對債
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廖士賢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