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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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債 權 人 王啓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鼎岷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債權金額共243萬元是否正確?(狀附支票號
碼AJ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強鼎展業有限公司、支票號碼PTA
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潘桂怡,與本件債務人林鼎岷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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