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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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
債 權 人 王啓仲
債 務 人 羅台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
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票號AN0000000號之提示日前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與上開法條不合,該提示日前利息請求部分,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471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9月6日 250,000元 112年9月7日 AN0000000 002 112年10月9日 200,000元 112年10月11日 AN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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