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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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玉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1年12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月22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0,021元,及其中本金75,724元
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2日止,帳款尚
餘80,021元及其中本金75,72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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