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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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洪麗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洪麗芝前於民國92年11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0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
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
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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