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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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馬志豪即馬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馬志豪應於繼承馬雷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捌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
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
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
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
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
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被繼承人馬雷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2月21日核貸信用貸款10萬元整
,並扣除手續費3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被繼承人馬雷,雙方
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10.19%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
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
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並約定倘
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
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
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
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款)。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四)前開借款被繼承人馬雷僅繳款至112年10月21日止,已喪失
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五)經查,被繼承人馬雷於112年10月17日死亡,經查馬志豪為
第一順位繼承人,另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家事事件公告,
馬雷之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在案。聲請人本於消
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志豪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負清償責任。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戶明
細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53元 馬志豪即馬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2月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 001 新臺幣82853元 馬志豪即馬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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