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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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王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原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
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2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
「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
證。
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
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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