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存津即張妍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3年3
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01,371元,及其中本金96,434元未
按期繳付。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帳款尚餘101,
371元及其中本金96,43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9元 張妍羚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888元 張妍羚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3,435元 張妍羚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4 新臺幣13,763元 張妍羚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5 新臺幣39,319元 張妍羚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6 新臺幣27,210元 張妍羚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