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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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債 權 人 陳俞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毓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僅繳納一期「4,751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因與狀附調解書每期「4,571元」不相符。)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49元」
是否有誤?
㈢提出債務人「許毓芳(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4)」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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