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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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
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
人)
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
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
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
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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