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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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賴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應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債權人為〝賴昌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與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債權人賴昌源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74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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