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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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林壽春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浚岐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筑安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
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
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玖萬陸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
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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