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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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王品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持卡人即債務人王品鳳於民國111年2月3日經由聲請人網
站向聲請人線上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聲請人核發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予債務人使用,並依臺灣銀行信
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持卡人得持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並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
金額以上之帳款予聲請人,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並就未付「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
用之循環利率計付利息,暨按各帳單週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
筆新臺幣(下同)1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復
依前開約定條款第22、23條約定,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未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
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1
2年11月起未依約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迄今尚欠94,822元(
本金90,867元、利息3,655元、違約金300元)及自113年1月
16日起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迭經催告無效。
㈡、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
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線上申辦信用卡資料及帳單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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