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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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品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3.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135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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