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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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1)民國106年3月24日、(2)民國106年11月30
日、(3)民國111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5
0,000元、(2)200,000元、(3)600,000元整。自借款日
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1)、(2)
目前為年息百分之9.41、(3)目前為年息百分之5.68】
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
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民國112年11月12日、(2)民
國112年10月12日、(3)民國112年11月11日止,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3份。三、
放款帳戶資料3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46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1% 002 新臺幣 54108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1% 003 新臺幣 505790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6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46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0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54108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0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3 新臺幣 505790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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