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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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游焙春
債 務 人 劉存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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