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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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捌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4,574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6,193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5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1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0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0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0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4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4574元 陳志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四 002 新臺幣 396193元 陳志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003 新臺幣 80032元 陳志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一 004 新臺幣 90063元 陳志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4574元 陳志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96193元 陳志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80032元 陳志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90063元 陳志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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