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彩雲於112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黃彩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8,646元,
而於112年11月0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089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0,
73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