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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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A01
A02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A01、A02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於110年0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
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
6,850元,而於112年01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
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301元,以上
共計新臺幣20,151元,今因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今查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已於112年2月3日死亡,經
向台中地方法院函家事庭查繼承事,查得繼承人A01聲
請限定繼承事件在案(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1668
號),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
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
連帶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戶藉謄本、信用卡
約定條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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