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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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致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致誠於民國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23,461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4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693,906元正未給付,其中
669,616元為本金;23,920元為利息;37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致誠於民國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609,306元正未給付,其中
579,983元為本金;28,93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9616元 葉致誠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9983元 葉致誠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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