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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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康立于即康月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
金,即第一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伍元、第二期新臺幣壹
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第三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參
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
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部分,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
捌拾伍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一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在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部分,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
貳佰捌拾伍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六二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
金,即第一期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柒元、第二期新臺幣壹
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第三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貳
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
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部分,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
捌拾壹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九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在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部分,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
參佰捌拾壹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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