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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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育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⑵新臺
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⑶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⑷新
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4月1
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4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
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7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5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
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7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與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
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5,7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28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 002 新臺幣75522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 003 新臺幣41758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 004 新臺幣415724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28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5522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1758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15724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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