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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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葉環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葉環菁於111年1月12日與
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
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
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
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9,003元
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9
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1月11日起,以本金新
臺幣69,003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
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
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
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
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003元 葉環菁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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