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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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志民於民國90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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