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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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施守隆
施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施守隆前就讀嶺東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施文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5,581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施守隆自民國112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新臺幣43,66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施文仁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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