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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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江亞璇
江金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亞璇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江金財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172,837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江亞璇自112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44,54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江金財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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