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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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劉秋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劉秋虹於民國95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
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
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
國095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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