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吳函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逾期
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敍明。 (一)債務人吳函軒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向聲
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
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
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95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2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