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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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莊賢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賢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
民國116年1月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
息百分之5.4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6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
,048,86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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