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涵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涵宇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291,8
44元正未給付,其中280,538元為本金;10,606元為利
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涵宇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85,38
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83,215元
正未給付,其中174,724元為本金;8,398元為利息;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涵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23,202元正
未給付,其中21,807元為消費款;1,395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538元 蔡涵宇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4724元 蔡涵宇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807元 蔡涵宇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