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玖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立凱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13,03
8元正未給付,其中11,086元為本金;659元為利息;1,
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羅立凱於民國111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6,957
元正未給付,其中5,393元為本金;349元為利息;1,21
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羅立凱於民國111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360,9
12元正未給付,其中336,981元為本金;22,638元為利
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086元 羅立凱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393元 羅立凱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36981元 羅立凱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