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允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方允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
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
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
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方允定(住○○市○○區○○
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察單位(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交通分隊)查詢債務人方允定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