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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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閔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
8年11月7日、110年10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
3年2月1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9,178元,及其
中本金65,283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
14日止,帳款尚餘69,178元及其中本金65,283元部分按前述
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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