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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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名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
0月12日、111年1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
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帳款尚餘35,628元,及其中本金32
,82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
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04元 葉名杰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25,224元 葉名杰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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