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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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均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1
1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42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6,1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4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與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
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6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101元 林均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二 002 新臺幣74450元 林均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3 新臺幣85684元 林均茹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101元 林均茹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4450元 林均茹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5684元 林均茹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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