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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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榮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以下
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三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
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
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
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
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洪榮彥透過
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
10年05月13日撥付信用貸款100萬元整予債務人洪榮彥,貸
款期間七年,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8月13月屆滿,貸
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
7%計算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
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
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
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三、依借款之還款明
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
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
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
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
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
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
2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
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
償還餘欠款1,135,434元(其中本金963,569元,緩繳息171,8
6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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