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宇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宇廷於民國85年6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7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15
9,90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