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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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俞嫙即陳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俞嫙即陳素玲於91年0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08元 陳俞嫙即陳素玲 自民國95年07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7999元 陳俞嫙即陳素玲 自民國95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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