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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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蔡立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昉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寄存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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