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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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若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宥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各張本票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
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
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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